什么是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与诉讼并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裁决被世界各国所认可和执行,在我国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商事仲裁的特点
保密——仲裁不公开审理,不会留下诉讼记录,对外保密,不影响企业信誉。
高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立即生效,可马上申请强制执行。
经济——100万元以上标的仲裁收费比法院诉讼费少,标的越大,仲裁收费相对就越少。
专业——仲裁案件由法律、经济、建工等各专业人才审理,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丰富。
灵活——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执行——仲裁裁决在全世界加入世贸组织的任何国家都予以承认执行。
桂林仲裁委员会简介
桂林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6年,是桂林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桂林市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及时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桂林仲裁委员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广西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仲裁机构。桂林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员纪律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桂林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内设立案部、审理部、综合部三个部门。桂林仲裁委员会一直秉承“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理念,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仲裁工作质效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在历年处理的案件中,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件不足1%,远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发布的撤裁率水平,仲裁公信力获得一致好评。
仲裁示范条款
仲裁示范条款(一)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提请桂林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示范条款(二)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提请桂林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提交仲裁时,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件快递、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住所地(该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分别为:……。
立案须知
一、立案方式
(一)线下立案。立案材料原则上到本会立案部当面提交,如因路途遥远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选择向本会邮寄材料(邮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临桂路25号 桂林仲裁委员会立案部收,电话:0773-2898265)
(二)线上预立案。当事人微信搜索“桂林仲裁”小程序,按提示实名认证注册、登录后,点击“网上立案”提交立案材料电子版。预立案审批通过后需按照份数要求邮寄或现场提交立案材料纸质版。
二、立案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主体变更的,提交有效变更证明一份;
(三)授权委托资料: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四)被申请人主体资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公司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https://www.gsxt.gov.cn/下载);被申请人主体变更的,提交有效变更证明一份;
(五)证据材料(需附上证据目录)
每页证据材料须连续编写页码并列入目录且须装订整齐。立案时证据文件不需要提交原件,一般只需要提供复印件,但应携带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的原件,以供立案审查及核对。同时,在开庭时需携带证据原件以备当庭质证。
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提交:
(一)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提交5份(合议仲裁庭3份,仲裁委1份,被申请人1份);
(二)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含50万)的,适用简易程序,提交3份(独任仲裁庭1份,仲裁委1份,被申请人1份);
(三)在此基础上,每多1个被申请人多1份材料。
立案材料参考
仲裁申请书(示范格式)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申请人:张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XXXX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委托代理人: 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分点列明)
1、
2、
事实和理由:(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桂林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证据目录
举证人:
提交时间: 年 月 日
案件地位:申请人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内容 | 页码 |
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收费标准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计算标准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收费标准表
争议金额 (人民币) | 仲裁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 | 仲裁案件处理费 (人民币) |
1000元以下部分 | 40元 | 40元 |
1001至50000元 | 4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 | 4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0.8% |
50001至100000元 | 200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432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
100001至200000元 | 350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 732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
200001至500000元 | 550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1132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
500001至1000000元 | 85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 1732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1% |
1000001元以上部分 | 11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5% | 2232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