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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赣0121刑初600号

裁判理由:综合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案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经查,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系得到了合法车主的有效委托的行为,该委托基于合法车主对他人无权处分自己财物的自力救济。被告人陈某作为接受委托的行为人,主观上确知该车辆系贾某购买所得,且有全套合法有效的购车手续。此后该车经曹某、孙某1转租至黄某2,后黄某2在未经贾某允许的情况下,非法将车辆质押给他人,使得贾某无法收取租金也无法收回车辆。在明知车辆已被无权处分且获得车主贾某收车授权的前提下,曹某邀集被告人陈某等人根据车辆GPS定位找到该车,并开回上海交还给车主贾某的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帮助贾某恢复对该车辆的合法占有。被告人陈某等人当然可以通过报警、民事诉讼等方式追回车辆,但他们选择将车直接开锁追回的行为,亦不应定性为是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综上,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