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本案情】
被害人李某1等人于2020年4月起就在被告人王某强分包的寿县大顺镇仇集村居民迁建安置点项目(承包方是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仇集村安置点项目部”)做钢筋工、木工和瓦工工程。
2020年11月“仇集村安置点项目部”分两次将被害人李某1等人2020年4月至10月份94万元工资款汇入被害人李某1等人银行卡内,其后被告人王某强将该94万元农民工工资款全部取出后由自己支配支付其他款项,致使至2021年11月2日仍拖欠被害人李某1等24名农民工工资246438元。
2021年11月2日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王某强立即筹集资金足额支付被害人李某1等24名农民工工资246438元,并于2021年11月5日前把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21年11月6日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王某强让其于11月8日前务必结清拖欠的24名农民工工资,但被告人王某强仍置之不理,从2021年11月8日至12日期间采取关闭手机、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被害人李某1等24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期间,“仇集村安置点项目部”于2021年11月9日代为被告人王某强垫付了被害人李某1等24人中的1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86679元,而所欠李某觅、李某安、李某2、方某甫、李某林、王某健等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9759元仍未支付,直到2021年11月23日即归案后的次日被告人王某强才委托方存卫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强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强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强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清偿被害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微法简评】
本罪名关于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规定: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而关于“数额较大”具体标准则为: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